202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刑法)
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的是()
A.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于我国刑法
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我国刑法
D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但依然按照我国刑法:
2.下列对于犯罪形态,表述正确的是()
A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状态
B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C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为犯罪既遂
D准备用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工具认为是犯罪预备
[解析]本题选B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没有,所以A不对;B正确,是预备阶段的中止;C自动放弃的,可能是既遂,但同样还可能是中止甚至未遂,所以不应直接定既遂,该选项错误!
3.甲(15周岁)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A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将其打成重伤
B打破汽车玻璃,拿走贵重物品
C积极参与表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D燃放爆竹不慎引燃邻居家,造成邻居财物损失的
[解析]本题选A
14-16 周岁只对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B盗窃、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D失火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A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将其打成重伤,定故意伤害罪!
16.甲偷割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本题选D.
本题和2016年真题类似,即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定破坏通讯设备罪。属于书本上列举的想象竞合犯典型例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高压电线的,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下列行为若满足数额条件,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是()
A临蓦欧元收藏
B铸造珍稀古钱币.
C将英铸揭层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流通的金币
[解析]
简答题:
1、(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纯正的不作为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
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四)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2、(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股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肆意挑衅,随意股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法条分析:
(刑法)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这个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指的是: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
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认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刑法上是这样认定的:
1.犯罪是违背本人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不自愿作出的行为.
2.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
(1)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
(2)先是被迫参加,面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
(3)行为人人身受到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
2.如何理解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如何理解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量刑的范畴,它是相对于裁量刑罚而言的,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和对犯罪人不适用刑罚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所以,我国刑法在"量刑"一节中未规定免除处罚的制度,而在"刑罚种类”这一节中作了规定。
案例分析题:
(刑法)王某在一中学门口等红灯,看到一人(甲)拎着书包一路奔跑,一人(乙)在后面追赶,并喊着,你给我站住,王某以为是抢劫,遂一踩油门将甲撞到在地,并致其重伤。
1.假如确认甲是抢劫,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特别防卫要求要求是严重危机人生安全的,本处并未严重危机人身安全,属于防卫过当。
2.假如甲和乙是同学间的打闹,那么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甲乙是同学间的打闹,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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