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法学)
选择题:
A和B签订协议,约定两年内B创作一本电视剧剧本,A向B支付50万元报酬。后B将报酬请求权转让给C()
A.转让通知到达A时,请求权转让
B.合同成立是报酬请求权转让
C.A同意时,该请求权转让
D.该报酬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
3. 然后甲(政府工作人员)接受乙的30万元,然后通过妹夫刘某(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然后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
A、滥用职权罪
B、B、受贿罪
C、介绍贿赂罪
6.甲偷割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请视频的电源,然后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本题选A
14-16 周岁只对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实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B盗窃、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D失火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A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将其打成重伤,定故意伤害罪!
7.甲开设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该定认定为()
A非法经营罪
B赌博罪
C开设赌开设赌场罪
D诈骗罪[解析] .
简答:
1. (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纯正的不作为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畢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面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
(四)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2、(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要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肆意挑衅,随意股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论述:
1.试论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
案例分析:
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期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丁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警方设法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问题:
(1)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甲、乙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拘禁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转化定为故意杀人罪。
后,明知王某死亡,依然以此勒索的,构成诈骗罪!同时,乙教唆定收取赎金,定对此不知情,构成绑架罪。
综上:甲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但转化定为故意杀人罪;且在诈骗范围内,成立共犯,故甲乙均为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丙单独定绑架罪!
(2)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甲主犯
乙是教唆犯,从重处罚
丙配合抓捕同案犯,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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