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招生考核体系,贴合学科发展新形势与专业人才培养需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现公布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法学综合一》(科目代码701)考试大纲。
本考试为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入学考试科目,旨在测试考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范围涵盖法理学、民法学两部分,其中民法学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总则(涉及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答题时间180分钟,满分150分,法理学与民法学各约占75分。题型包括名词解释(8小题,每题5分,共40分)、简答题(6小题,每题10分,共60分)、案例分析题或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参考书目为《法理学》(第二版)和《民法学》(第二版),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现将具体内容原文转发如下:
(以下为原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7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法学综合一》初试大纲
科目代码: 701
说明:
1.本科目考试时不得使用计算器。
2.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动态栏目(网址https://yjs.cueb.edu.cn/zsks/zsdt/index.htm),如有大纲更新或变动,均以官方网站的最近通知为准。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目的
法学综合(一)考试是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学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质,并具有理解和分析现实法律现象和现实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查范围
法学综合(一)考试涵盖法理学、民法学两部分。其中民法学考试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总则(涉及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为准)。
三、考试基本要求
(一)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再现法学的有关知识。
(二)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的专业术语,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学的有关范畴、规律和论断。
(三)运用有关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辨明理论是非。
(四)运用法学的方法,比较和分析有关法律现象及法律问题。
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答题时间:180 分钟
(三)满分:150 分
(四)各部分内容考查比例:
法理学 约占 75 分
民法学 约占 75 分
(五)题型及分值(仅供参考,实际考试可能有所出入)
1、名词解释,8 小题,每题 5 分,共 40 分。
2、简答题,6 小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3、案例分析题或论述题,每题 25 分,共 50 分。五、参考书目
(一)法理学:《法理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 年 12 月版。
(二)民法学:《民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 年 8 月第2 版。
第二部分 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主要考试内容如下。
导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体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十五章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二、民法学
主要考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八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第九章 物权变动
第十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共有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六章 占有
第十七章 债与合同概述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题型示例
考生请注意:题型示例仅供参考,每类题型仅提供 1 道例题,实际考试试题数量与本部分不一定相同。
一、 名词解释
民法(5 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简答
(一)、法作用的局限性。(10 分)
法的作用(2 分):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作用的局限性体现在: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2 分)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 分)
3.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2 分)
4.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2 分)
(二)、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内容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2 分)《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3 分)诚实信用原则具
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1 分)
二是解释的功能;(1 分)
三是衡平的功能;(1 分)
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1 分)
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1 分)
三、 案例分析
2020 年,刘某的孩子出国留学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自己在另一个城市市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刘某委托亲戚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套住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0 元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套住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 5000 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该城市市区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2021 年,刘某出差来到该市区,其他亲戚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房子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想要回房子。张某表示房子后来又被卖给了王某。刘某遂要求张某和高某赔偿其损失,在被拒绝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高某在买房后迅速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高价卖给了王某。实际房屋成交价格为300 万元,但王某为了避税,网签价格为 100 万元。目前王某已经装修后入住。(25 分)请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3)高某与王某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题思路:
(1)张某的代理行为无效(2 分) 因为张某和高某是恶意串通,《民法典》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 分)
(2)刘某的损失由张某和高某承担(2 分)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 分)
刘某能向高某要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3 分)因为二者是连带责任,刘某可以向两人之中的任意一人主张赔偿全部损害。(在两人内部才依过错承担按份责任)(3 分)
(3)高某与王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 分)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阴阳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3 分)
四、 论述题
论清偿。(25 分)
答题思路:
第一,清偿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规定了人格。《民法典》中的债务履行就是指清偿。(3 分)
第二,清偿的主体、标的和期限。(1 分)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清偿受领人是据接受清偿的人。(4 分)清偿的标的即履行的标的、给付的内容(3 分),在合同履行期确定后,债务原则上应当按期清偿。(3 分)
第三,清偿抵充。(1 分)清偿抵充是指一人负担数宗债务,而给付的种类相同的,如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额时,由清偿人在清偿时指定其抵充的债务。(4 分)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数项债务;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给付种类相同;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清偿抵充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形式(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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