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上海英租界发生“苏报案”,革命党人邹容和章炳麟被捕入狱。清廷派遣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与英国副领事组成审判法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该案的审判组织属于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其中所反映出的刑法原则有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有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顺治元年,刑部
某选区应选人大代表2人,超过半数选民参加了投票,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排序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其中仅张某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形,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