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合同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特征】在于: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若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负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与紧急情况下的处置义务。
【风险转移】:
(1)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买卖合同,主要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没有约定的,该时间应当是标的物交付之日。《合同法》对其规定的特殊规则是: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此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凭样品买卖中,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生效。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选择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另一方使用这些能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该类合同的特征是: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公益性和计划性;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征在于:它是单务、无偿、诺成性的转移则产所有权的合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诺成性合同来说,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未经公证的一般赠与合同效力较弱,因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义务包括:
(1)交付赠与物。但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通过撤销赠与免除此项义务。而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无权撤销,必须应受赠人的请求交付赠与物。
(2)瑕疵担保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附有义务,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中,【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3、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转移标的物处分权。(2)标的物是货币。(3)是双务合同。(4)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5)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借款合同依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 前者的特征是: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
2.)后者的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2)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3)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4)是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特征是:(1)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包括:(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3)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取租金。承租人的义务包括;(1)按照约定的方法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其他设施。(3)支付租金。(4)于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承租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5、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实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特征】是:
(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4)它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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