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订立书面合伙合同,共同经营一家餐厅。合同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自有房屋的3年使用权出资,丙以厨师劳务出资;未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也未约定事务执行方式。经营期间,甲在未与乙、丙协商的情况下,将设备出卖给丁,造成合伙损失2万元。丙因个人债务被债权人戊起诉并胜诉,戊发现丙在合伙中有财产份额,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份额。根据合伙合同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餐厅的利润应按照甲10万元、乙房屋使用权市场估值、丙劳务估值的比例分配与分担
B : 甲对合伙造成的2万元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C : 戊有权代位行使丙在合伙事务中的表决权
D : 戊申请强制执行丙的财产份额,无须以解散合伙并清算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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