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商行出售一台闲置机床,双方签订书面行纪合同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出售,最低售价不得低于20万元,甲按成交价的3%向乙支付报酬,交易费用由乙自行负担。乙商行与丙公司洽谈时,丙公司出价18万元,乙商行考虑到市场行情下行,擅自以18万元成交并完成交付。事后乙商行通知甲,并表示愿意自行补偿2万元差额。甲主张该买卖合同对自已不发生效力,要求乙商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行纪合同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出售机床,属于间接代理,该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
B : 乙商行低于指定价格出售,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机床
C : 乙商行低于指定价格出售,但补偿差额后,该买卖对甲发生效力,甲不得拒绝
D : 乙商行低于指定价格出售,买卖合同有效,但甲有权拒绝承认该买卖并拒绝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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