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考研大纲与9月正式发布,整体来看,2023年法律硕士大纲整体变化不大,主要是个别表述的完善。
刑法部分,大纲在犯罪主观方面新增:期待可能性,第二十一章删除2个罪名: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新增1个罪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本文对比了23版考试分析内主要变动,仅限实质性变动,字词、标点、细节表述的完善等未列举,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刑法学
刑法变动内容均来自于启航教育刑法王哲老师,未经允许,不得转发转载!
知识点 | 原分析(2022版) | 新分析(2023版) |
牵连犯 |
伪造公文罪 |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 甲为了方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诈骗),而伪造公文用于诈骗活动(诈骗罪的手段行为),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是诈骗罪的牵连犯。 |
吸收犯 |
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发票罪 |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
特赦 | 2019年6月29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4)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6)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8)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9)被裁定假释已执行1/5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1)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2)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10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3)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4)不认罪悔改的; (5)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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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 |
叛逃罪,是指……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到15万元……。 | 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虽未来得及销售仍可构成本罪未遂。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 |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5.提供广告宣传的; 6.提供其他帮助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时,所掺的是否是非食品原料,该原料是否具有有毒性和有害性。例如,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止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
1.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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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2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要注意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另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 要注意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
信用卡诈骗罪 |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删除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非法经营罪 |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删除) |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词:动物】) | 删除 | |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词:屠宰、制品】) | 删除 |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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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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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 删除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概述 |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
犯罪主体一般只能是自然人,但是个别犯罪,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6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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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 |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早期批复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案件,以诈骗罪定性,实务中法院审判也是以诈骗罪来定性的。按照国民的一般经验,十赌九骗,所以,以诈骗罪定性的观点和做法值得商榷。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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