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 2017年 | 2018年 | 变化情况分析 | ||
章节 | 知识点 | 章节 | 知识点 | ||
民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 本章变化不大 1.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合法原则”、“绿色原则”。 2.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删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自然事实。 |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三节标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改成“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将“民事责任”及其具体内容设置成独立的第四节。 3.将“民事法律事实”设置成第五节。 | |
第三章 自然人 |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 第三章 自然人 |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改为“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将第三节监护中的“监护的终止”改为“监护关系的终止”。 3.将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宣告失踪的撤销”改为“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撤销”改为“死亡宣告的撤销”。 | |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二、监护的分类三、监护人的设定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的终止 |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的分类 三、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 ||||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 | ||||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第一节法人概述 | 第四章 法人 | 第一节法人概述 | 本章变化较大。 1.将原来的章节标题由“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改为“法人”。 2.将原来的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整节删除,新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营利法人的概念”,“营利法人的机构”,“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3. 将原来的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改为第五节,第三节新增“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非营利法人的概念”,“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4.将原来的第四节非法人组织设置成新的第五章,第四节新增“特别法人”章节以及“特别法人的概念”,“特别法人的类型”。 | |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节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 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 ||||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 |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非盈利法人的类型 | ||||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 第四节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二、特别法人的类型 | ||||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本章变化较大,将“”非法人组织设置成独立的章节 1.增加“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2.将“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 将“有限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 |||
第二节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 |||||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本章变化较大 1.第三节意思表示中将“意思表示瑕疵”一节删除,新增“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两节。 2.将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3.将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改为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民事行为”改为“民事法律行为”。 4. 将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5. 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由第八节改为第七节。 6. 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第五节改为第八节。 | |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
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 ||||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 ||||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 ||||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 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 ||||
第八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八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第六章 代理 | 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 第七章 代理 |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 本章结构变动较小,由原来的第六章改为第七章 1.将第一节代理概述中的“代理的特征”改为“代理的种类”。 2.将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中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 将第五节的标题由代理关系的终止改为代理终止,并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法定代理的终止”。 | |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
第三节代理权 | 第三节代理权 | ||||
第四节无权代理 | 第四节无权代理 | ||||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 第五节代理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 ||||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期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类型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七章改为第八章: 1.第一节诉讼时效中将“诉讼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改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 |
第八章 人身权 | 第二节 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三、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身 份 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 第九章 人身权 |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一般人格权 |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八章改为第九章: 1.第二节中颠倒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顺序,并在“一般人格权”中新增了“婚姻自主权”。 | |
第九章 物权法概述 |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九章改为第十章 : 1.第四节不动产登记中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特征,改为“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 |
第十章 所有权 |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第十一章 所有权 |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本章变化较小,将章节由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 将原有的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整节删除,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新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 本章仅由第十一章改为第十二章 | |||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失 |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三章改为第十四章: 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中的“担保物权的消失”改为“担保物权的灭失”。 | |
第十四章 占有 | 第十五章 占有 | 本章仅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 |||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 | 第四节 商标权一、商标权概述;二、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权的内容四、商标权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六、商标权的保护 |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 第四节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的内容四、注册商标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 六、商标权的保护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第四节商标权中的“商标权的无效”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 | |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 本章变化较大,章节由第十五章改为第十六章: 1.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债的发生”改为“债的发生根据”。 2.第四节无因管理变为第三节,其中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改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3.第三节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改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 |
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 第三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 ||||
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 第四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 ||||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法 | 第五节 离婚制度一、离婚制度概述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 第五节离婚制度 一、离婚制度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五、离婚时的救济 第六节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八章改为第十九章: 1.第五节离婚制度中新增“离婚时的救济”。 2.第六节中收养制度中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改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 |
第十九章继承法 |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的有效条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 第二十章 继承法 |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五、遗嘱的有效要件六、遗嘱无效的情形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 本章内容结构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九章改为第二十章: 将第三节遗嘱继承中的“遗嘱的有效条件”改为“易主的有效要件”。 | |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 |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 |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 本章变化较小,章节由第二十章改为第二十一章: 1.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中新增“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 2.将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改为“财产损失赔偿”。 | |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科目 | 2017年 | 2018年 | 变化情况分析 | ||
章节 | 知识点 | 章节 | 知识点 | ||
民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 本章变化不大 1.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合法原则”、“绿色原则”。 2.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删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自然事实。 |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三节标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改成“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将“民事责任”及其具体内容设置成独立的第四节。 3.将“民事法律事实”设置成第五节。 | |
第三章 自然人 |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 第三章 自然人 |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改为“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将第三节监护中的“监护的终止”改为“监护关系的终止”。 3.将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宣告失踪的撤销”改为“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撤销”改为“死亡宣告的撤销”。 | |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二、监护的分类三、监护人的设定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的终止 |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的分类 三、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 ||||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 | ||||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第一节法人概述 | 第四章 法人 | 第一节法人概述 | 本章变化较大。 1.将原来的章节标题由“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改为“法人”。 2.将原来的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整节删除,新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营利法人的概念”,“营利法人的机构”,“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3. 将原来的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改为第五节,第三节新增“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非营利法人的概念”,“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4.将原来的第四节非法人组织设置成新的第五章,第四节新增“特别法人”章节以及“特别法人的概念”,“特别法人的类型”。 | |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节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 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 ||||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 |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非盈利法人的类型 | ||||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 第四节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二、特别法人的类型 | ||||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本章变化较大,将“”非法人组织设置成独立的章节 1.增加“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2.将“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 将“有限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 |||
第二节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 |||||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本章变化较大 1.第三节意思表示中将“意思表示瑕疵”一节删除,新增“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两节。 2.将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3.将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改为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民事行为”改为“民事法律行为”。 4. 将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5. 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由第八节改为第七节。 6. 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第五节改为第八节。 | |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
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 ||||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 ||||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 ||||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 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 ||||
第八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八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第六章 代理 | 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 第七章 代理 |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 本章结构变动较小,由原来的第六章改为第七章 1.将第一节代理概述中的“代理的特征”改为“代理的种类”。 2.将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中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 将第五节的标题由代理关系的终止改为代理终止,并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法定代理的终止”。 | |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
第三节代理权 | 第三节代理权 | ||||
第四节无权代理 | 第四节无权代理 | ||||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 第五节代理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 ||||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期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类型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七章改为第八章: 1.第一节诉讼时效中将“诉讼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改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 |
第八章 人身权 | 第二节 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三、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身 份 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 第九章 人身权 |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一般人格权 |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八章改为第九章: 1.第二节中颠倒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顺序,并在“一般人格权”中新增了“婚姻自主权”。 | |
第九章 物权法概述 |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九章改为第十章 : 1.第四节不动产登记中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特征,改为“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 |
第十章 所有权 |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第十一章 所有权 |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本章变化较小,将章节由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 将原有的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整节删除,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新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 本章仅由第十一章改为第十二章 | |||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失 |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三章改为第十四章: 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中的“担保物权的消失”改为“担保物权的灭失”。 | |
第十四章 占有 | 第十五章 占有 | 本章仅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 |||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 | 第四节 商标权一、商标权概述;二、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权的内容四、商标权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六、商标权的保护 |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 第四节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的内容四、注册商标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 六、商标权的保护 |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第四节商标权中的“商标权的无效”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 | |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 本章变化较大,章节由第十五章改为第十六章: 1.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债的发生”改为“债的发生根据”。 2.第四节无因管理变为第三节,其中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改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3.第三节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改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 |
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 第三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 ||||
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 第四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 ||||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法 | 第五节 离婚制度一、离婚制度概述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 第五节离婚制度 一、离婚制度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五、离婚时的救济 第六节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八章改为第十九章: 1.第五节离婚制度中新增“离婚时的救济”。 2.第六节中收养制度中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改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 |
第十九章继承法 |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的有效条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 第二十章 继承法 |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五、遗嘱的有效要件六、遗嘱无效的情形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 本章内容结构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九章改为第二十章: 将第三节遗嘱继承中的“遗嘱的有效条件”改为“易主的有效要件”。 | |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 |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 |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 本章变化较小,章节由第二十章改为第二十一章: 1.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中新增“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 2.将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改为“财产损失赔偿”。 | |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2018年宪法的大纲变化不大,在第四章中取消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改为财产权,增加了财产权的概念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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