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认为,规律是指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这句话读起来简短,信息量却很大,它以一句话就概括了规律的四个特点。
首先,这句话告诉我们,规律是本质的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的内在根据和本质联系,规律是本质的或本质之间的联系。与本质对应的概念是现象,这意味着我们仅仅观察到“水往低处流”,只是观察到了现象。只有总结出潜藏在其背后的本质“万有引力”,才掌握了规律。
其次,规律是必然的联系。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也就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是一种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 我们要把必然的联系与“守株待兔”这样的偶然联系区分开来。
第三,规律是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这意味着,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规律就会反复地、不断地发生作用,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重复出现。
最后,规律是客观的联系。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相反,人的意识及其指导下的实践却要受规律的支配。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是否承认,规律都客观存在着,并以一定的方式起作用。 在牛顿总结出万有引力定律之前,尽管人类尚未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但它一直客观存在,并始终发挥作用,让我们一直能够看到水往低处流、苹果落地。
规律具有如此丰富的特性,不得不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在面对规律时,人类应该持有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在这里,为了方便记忆,我们可以把态度总结为“不能”和“能”两方面。
首先,人不能藐视规律,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后果,同时更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
其次,人在客观规律面前又不是完全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我们还有很多能做的,比如,人在实践中可以认识或发现规律,并利用这种合规律的认识指导实践,达到改造世界、为人类谋利的目的,如人工降雨。
此外,人还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使事物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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