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83严打案】
2.基本内容: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令。
(2)明确化:
①要求:对于什么罪行是犯罪以及罪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②禁止: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明确的刑罚等。
(3)合理化:
①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②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3.主要体现:
(1)在立法中的体现:
①刑法总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②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司法中的体现: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1.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它意味着对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案同判。只有在案件对比中才会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行等价主义原则”或者“罪行相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基本内容:
(1)刑与罪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与责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3.主要体现:
(1)刑与罪相适应-刑法总则中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2)刑与责相适应-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型。
【背诵逻辑】罪责刑相适应是以“刑”为中心展开的,实际上是“刑罪责”相适应,具体包括两个相适应:刑与罪相适应;刑与责相适应。
【重点归纳】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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