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有很多的知识点和重点需要考生理解、记忆,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学考研的干货:民法诉讼时效和期间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法学考研,预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
五、中止与中断
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暂停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本质:提起诉讼即说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被打破,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六、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起算点:自权利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除斥期间法院可以主动进行适用。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权利的发生时间起算,诉讼时效就如前文所述。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而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八、期间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九、期间计算
注意: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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