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启航考研为大家梳理了法制史的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
(一)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 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 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赵鞅、荀寅 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3. 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4. 其他: 晋文公——“被庐之法” 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 保守派:孔子 叔向
(二)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制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1) 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信”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2) 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罪和刑相对应得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 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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