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是近些年报考比较火热的,报名人数也多。伴随着21考研初试的临近,考生们要抓紧剩余时间积极备考复习。对于法硕刑法部分,启航考研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及答疑,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肇事后隐藏、遗弃被害人的处理
问: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是转化犯还是数罪并罚?
答:如果之前的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只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的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当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原则
问:“并科原则只对附加刑适用”这句话是否正确?
答:这是错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数罪的主刑是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或者是拘役和管制的并罚原则也是并科原则。
三、特殊主体的认定
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是否为特殊主体?
答:法硕中的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外,要求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指在犯罪前就有的资格和地位,不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资格和地位,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不是特殊身份,是在其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组织、领导地位,是一般主体;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疗资格的人,也属于一般主体。
四、累犯的认定
问:被免于刑罚或者缓刑的犯罪分子是指不构成一般累犯还是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答: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被免于刑罚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都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不构成两种累犯。
五、受贿后徇私枉法的处理
问:先收受贿赂,再徇私枉法,从一重处罚。先徇私枉法,再受贿,数罪并罚。这两句话对吗?
答:不准确,要看受贿和徇私枉法有无关联性,如果有关联性则从一重罪处罚,比如先收受贿赂再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徇私枉法的,或者先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徇私枉法事后再收受他人贿赂的,均应从一重处罚。
六、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问:法硕中盗窃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答:法硕考试分析对盗窃的既遂标准,采取失控+控制说,不是失控说!例如:甲坐火车时,准备将一熟睡乘客的公文包扔到偏僻路段,然后下车去捡,而不小心扔进河中。虽然包的主人失去控制,但包入河中并非甲所能控制,属于盗窃未遂;如果成功将包扔到偏僻路段,便属于甲控制,成立既遂。
七、爆炸罪未遂的认定
问:16年法硕真题,甲意图杀死邻居刘某,误用颜料当硫磺制造炸弹,投掷后未爆炸,刘家人安然无恙。甲构成爆炸罪未遂。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
答:因为如果是真炸弹爆炸后会危及周围居民的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爆炸不同于投毒,如果向刘某家水缸里投毒,不会扩散至附近居民家中,所以定为故意杀人。
八、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问:法硕真题中考查过上述两个罪名,区别在哪里?
答:这两个罪名都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法条,最大的差异在主体,前者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后者是特殊主体,“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最后,小编要给大家一些关于复习刑法的建议。
1、刑法总则部分应当记忆分析上给出的例子(不用精准背诵,但例子的行为模式应当记忆),刑法分则按照四要件精准背诵,尤其重点记忆特殊情形以及真题常考罪名。另外,小编要提醒各位同学们,刑法需要多关注今年和去年新出的司法解释,有大概率会在法条分析题中考到。
2、关于做真题的事情:真题没有开始做的必须开始了,真题是最重要的工具书之一。那么如何利用真题呢?
(1)做题时先做08-17年的真题,第一遍先预估自己的水平,现在每年一卷的选择题错10题以下的,算很好的了,需要做的就是抓紧背书抓细节了。错10-20题的,也不错,但是不能太放松了,还要抓紧时间。
(2)做第二遍时,不光要看各题考点,还要看选项的考点以及选项之间的联系,为什么出现在同一题中,是否是易混淆的知识点,以每一道题为基点,将知识点以点到面串联。
(3)11月后开始动手做大题也差不多,但是也要自己动笔写,写完之后对照真题答案,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是知识点的原因,还是逻辑思维不够通顺和开阔,还是答题格式的问题,或是书写的问题。仔细分析是最重要的,不用与别人比真题做了多少遍,重点在于是否深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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