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不知道大家都复习得怎么样了?由于疫情的原因,大家都在家备考,即使在家复习也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启航教育小编为同学们梳理了民法学的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不一致的。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多方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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