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明确,该条关于公职人员就职宣誓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下列关于这一解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宣誓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原则
B :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
C :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D : 宣誓如被确定为无效,应重新安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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