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冤滞不中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悖(同“茕”,没有兄弟)、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下。
——《唐六典·尚书刑部》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唐律疏议·斗讼》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唐律疏议·斗讼》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
(1)唐代申诉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2)唐代对于直诉的规定是什么?
(3)唐代司法官在受理申诉案件中的责任是什么?
(4)评析唐代的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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