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对刘某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履行期间应当于2020年1月届满。此后由于业务往来,刘某对周某享有30万元的债权,履行期间应当于2019年12月届满。2019年7月, 周某将其对刘某的100万元债权让与给罗某,并且通知了刘某,但是罗某对刘某的债权并不知情。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刘某对罗某不能主张抵销,因为在债权让与时刘某的债权尚未届满
B : 刘某对罗某不能主张抵销,因为在债权让与时罗某对刘某的债权并不知情
C : 刘某对罗某可以主张抵销,因为刘某的债权先于周某的债权到期
D : 刘某对罗某可以主张抵销,因为债权让与通知了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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