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问题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
问题2:“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理解?
问题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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