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写一份遗嘱,将车赠与乙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已经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字迹潦草让两位同事做见证打印了遗嘱共三页。丙为甲唯一继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遗嘱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遗嘱找丙办理居住权,丙以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而主张居住权无效。
问题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2:甲的房屋的所有权何时给了丙?
问题3:乙能否以遗嘱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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