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记载付款人为P银行,赵某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票据到期日前乙公司向P银行提示承兑被拒绝,则下
2024-07-19甲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该票据的背面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
2024-07-19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乙公司的开户银行为Q银行,因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未清偿,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商业
2024-07-19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到期提示付款被拒绝,于是向丙公司行使了追索权,丙公司清偿后取得该票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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