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专升本层次(包含建档立卡专项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四条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于2013年由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
第五条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证书颁发: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相关内容,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214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办学地点: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设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上报当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我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投档严格按照我省专升本投档政策执行。专升本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规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该专业全体上线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科目成绩排序。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联合考查方案另行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七条体检要求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学校2026年收费标准参照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执行,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专升本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第十九条奖励与资助
优秀学生奖励体系: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服兵役国家教育专项资助: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具体事项按照当年公布为准,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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