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材料二:
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韩愈《复仇状》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
(1)梁悦案所反映的焦点问题是什么?(2分)
(2)韩愈提出的解决复仇问题的方案及其主要理由是什么?(4分)
(3)评述在中国传统社会复仇问题所反映的礼法关系。(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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