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邀请朋友乙和丙、姐姐丁参加生日聚会,席间乙多次劝甲喝酒。饭后,四人前往某歌厅唱歌,甲走到包房时已显醉态。唱歌期间,乙、丁先后到包房外接听电话,甲不胜酒力躺在包房沙发上睡着了。丙找到丁,嘱咐其到包房照顾甲,并在结账时提醒歌厅服务员包房内有人睡觉,请多照看。乙回到包房后见甲沉睡,自行离开。丁回到包房后,试图唤醒甲未果,停留片刻后独自回家。服务员检查包房时未能叫醒甲,于是离开。次日凌晨,服务员清理包房时发现甲已死亡。经鉴定,甲系因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甲的配偶起诉乙、丙、丁及歌厅,要求赔偿。
诉讼中,被告方提出了以下答辩理由,请从法官的视角进行评判并说明理由。
(1)乙答辩称,甲死亡系自行饮酒所致,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丙答辩称,自己对甲的死亡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歌厅答辩称,甲死亡系其与他人在歌厅外饮酒所致,歌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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