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结婚后育有2个儿子,后二人因习惯不和离婚。长子王大和杨美结婚并育有一女丽丽,王大于2015年初前往东南亚打工,其后便杳无音信,一年后杨美因车祸去世。次子王二未曾婚育。2019年初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大失踪,但李某认为王大已无生还可能,坚持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大死亡。期间,王二(40岁)和王某商议,自己膝下无子,不如将丽丽(5岁)收养,法院指定由王二担任丽丽的监护人。2020年王某病故,2021年王大归来,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宣告。
(1)面对王某和王二的申请,法院应作何处理?
(2)对于王某的遗产,哪些主体有继承权?
(3)王二是否有权收养丽丽?
(4)王大是否有权以自己未同意送养为由主张王二收养丽丽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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