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甲醇和甲醇燃料油配方,在路边的自用金杯面包车上进行调配、存放甲醇燃料油。并以3.8元一升的价格多次向本市于超餐饮店、玉蓝餐饮店推销甲醇燃料油,销售金额约一万六千余元,销售甲醇燃料油约四千多升。在销售过程中,潘某分别在餐饮店店外围墙上、餐饮店厨房内安装储油罐用于存放其销售的甲醇燃料油。上述场所均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口密集的居民区,潘某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潘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 )
A : 危险作业罪
B : 非法经营罪
C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 重大责任事故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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