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并按要求回答问题:
1906 年,清政府学部颁布《咨各省督抚为外人设学无庸立案文》,其中规定:“照得教育为富强之基, 一国有一国之国民,即一国有一国之教育: 匪惟民情国俗各有不同,即教育宗旨亦实有不能 强同之处。外国人在内地设立学堂,奏定章程并无允许之文, 除已设各学堂暂听设立,无庸立案外,嗣后如有外国人呈请在内地开设学堂者,亦均无庸立案。”光绪三十二年(1907 年),清学部颁布了 《咨各省督抚为外人设学无庸立案文》,通令各省:“至外国人在内地设立学堂,奏定章程并无允许之文。除已设各学堂暂听设之,无庸立案外。嗣后如外国人呈请在内地开设学堂,亦均无庸立案①,所有学生概不给奖励②。”
①无庸立案:不能够注册。
②奖励:指给予学生科举出身, 认可学生在中国学制体系中的升学资格。
(1)评述早期教会学校的性质。
(2)评述上述咨文的用意及影响。
(3)评述 20 世纪 20 年代返回教育权的主要措施以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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