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依“分权制衡”原则确立的政治体制有所区别,其特点可以概括为: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与配合。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 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
B : 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但在其任期内解散立法会不得超过两次
C : 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立法会向行政长官提出
D : 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经法定程序,立法会可以决定罢免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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