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便形成债的关系
B : 得利人为善意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C :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
D : 得利人为恶意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查看答案和解析【26考研辅导课程推荐】:26考研集训课程,VIP领学计划,26考研VIP全科定制套餐(公共课VIP+专业课1对1) , 这些课程中都会配有内部讲义以及辅导书和资料,同时会有教研教辅双师模式对大家进行教学以及督学,并配有24小时答疑和模拟测试等,可直接咨询在线客服老师领取大额优惠券。
启航教育热门私房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