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的“假化肥”不应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产品”,而应认定为《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 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该案法官运用的解释方法属于
A : 历史解释
B : 体系解释
C : 比较法解释
D : 社会学解释
查看答案和解析【26考研辅导课程推荐】:26考研集训课程,VIP领学计划,26考研VIP全科定制套餐(公共课VIP+专业课1对1) , 这些课程中都会配有内部讲义以及辅导书和资料,同时会有教研教辅双师模式对大家进行教学以及督学,并配有24小时答疑和模拟测试等,可直接咨询在线客服老师领取大额优惠券。
启航教育热门私房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