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乙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甲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甲公司还将知悉的乙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 未缔结合同,则甲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 : 虽未缔结合同,但甲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 :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乙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 : 甲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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