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1万元、增值税税额0.09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尚未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 : 21
B : 22.6
C : 23.69
D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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