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疏】议曰:安忍残贼,青违正道,故日“不道”。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台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疏】议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者,非。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如十恶以否?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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