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
——《唐律疏议·捕亡》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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