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元史·刑法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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