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A :
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 :
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 :
丙可以多分
D :
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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