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A :
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 :
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 :
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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