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
扣除的范围、标准、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宪法学理论和实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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