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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学费 奖助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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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是很多考生会关注的问题,所以今天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目标院校和专业。
四川师范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学费及奖助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三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全脱产在校学习。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我校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缴费标准详见专业目录,住宿费缴费标准:4人间为1200元/生·年,6人间(独立卫生间)为1000元/生·年,6人间(公共卫生间)为900元/生·年,8人间为800元/生·年,12人间为700元/生·年。
我校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具体情况参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及管理办法》和各二级招生单位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
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充分发挥奖励资助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综合培养质量,进一步支持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三助一辅”岗位体系、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节日慰问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导师科研经费和银行贷款等构成。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奖励在学校就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资助在学校就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缴纳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注册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除外)。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设立,支持在学校就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学校就读,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或缴纳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注册或本人档案未调入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除外);以及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外籍研究生。
以上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见本办法的相关附件。本办法第三章的评审规定和要求,适用于以上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次400-2000元。
第七条 学校设立节日慰问金,对春节期间留校且生源地是成都市以外的全日制研究生给予慰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贷款,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校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导师代表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推选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次召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之前,抽签确定4人作为参会导师代表。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代表监督全过程,不参与投票。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的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院长和主管院长、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导师代表数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60%(因导师总数少不能满足此规定的全体导师均任委员),学生代表全程监督不参与投票。委员会负责制定各类奖助学金的相关评审细则,开展组织申报、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在商定评审细则、名额分配、确定奖项等重大事宜时,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必须实行票决制。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工作成员的履职原则:
(一)平等原则:以平等协商、充分交流为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以及评审工作成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成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工作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为突出研究生在学校发展中的贡献度,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学科发展要求,需在学院的细则制定中明确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的标志性成果和核心指标。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的成果必须是申请人在读期间的原创性成果。一经发现或举报,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研究生取消所有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原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指标数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符合条件研究生的数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分配,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的指标退回学校统筹安排。
(二)指标构成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总指标按照各培养单位博士人数比例划分。划拨给参评人数超过50人的博士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1个指标后,剩余指标由所有博士培养单位推选1名候选人,分文、理科进行校级评选(参照人文社科处分值认定,按科研成果得分排名)。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总指标分为基础性指标和调节性指标。全校基础性指标计算公式为:全校基础性指标=全校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全校调节性指标。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计算公式为: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总指标=(全校基础性指标÷符合参评条件全校研究生数)×本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研究生数+分配给本单位的调节性指标。基础性指标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划分。
3.调节性指标是指用于针对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调增或调减指标。调节性指标的具体要求见相关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细则,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价,明确表示是否推荐其参加评选。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评:评审工作组对本单位研究生参评材料进行审核与初评,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等额评选出拟获奖研究生并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再确定最终人选。学校审核、审定时,发现拟获奖研究生参评材料未达到规定的申请条件,或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拟获奖资格,其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学籍注册信息为准,学籍为硕士研究生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籍为博士研究生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各类奖助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四)努力学习,锐意进取,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取消或暂时停止对其奖助:
1.思想道德表现不佳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违法、违纪或因品行问题影响学校声誉者。
3.休学、退学,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或在校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学生。
4.师生公认的其它不宜奖助者。
5.奖学金评选时存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记录者。
第十九条 对评审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相关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严格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相关细则的内容需与本办法保持逻辑一致,严禁出现抵触性条款或突破本办法约束的差异化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在本办法印发后及时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备案工作,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公示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川师校〔2024〕37号)。
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4.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5.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及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9月,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并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及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的名额。
第四条 培养质量倾斜指标:根据上一学年各培养单位生均发表高级别科研成果分数增长比例(40%),达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条件的论文占当年学位论文比率(40%),学业成绩优秀率(20%)的综合培养质量排名,前10名的培养单位各增加国家奖学金2个指标。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研究生综合表现为依据,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应着重考察学术型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及其科研成果,应着重考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为强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评审工作中适当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一个标准评定。评定需按照科研成果得分占比不低于70%,其中学科竞赛最多申报5项参评国家奖学金计分。国家奖学金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兼得考评时不能再叠加该生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得用于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可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次年又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科研成果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考评时该生已经用过的学术科研成果不能再次使用,培养单位需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参评。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校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其中文科和艺体类专业可培养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不少于1项以学校科研认定为准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2.在本学科领域有著作类或创作类成果,成果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3.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获学校认定的A3类以上竞赛国家级一、二等奖;
4.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
5.在科研或专业实践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的,需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应有不低于5天的社会实践或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经历,参与途径包括学校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志愿服务活动、挂职锻炼、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研究生服务团、支教团等;博士研究生必须有社会实践经历,可不做天数要求;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的研究生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研究生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的情况有:
(一)不履行公民义务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五)考核学年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六)经认定有其他不适宜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形的。
第十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因校际交流在境内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参评材料有作假行为且经查实的,予以处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应取消荣誉,追回奖学金,并予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定。根据上级部门最终审定名单,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及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年度内可同时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奖助体系规定内的其他奖励和资助。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五条 学校按照基本学制年限按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应暂停、停止发放及追回已发放资助的情况:
(一)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因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对学籍管理办法中要求休学(保留学籍)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隐瞒有固定工资收入或缴纳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注册等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应予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并予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及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同一评审年度内可获得研究生奖助体系规定内的其他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年级等,分别设置奖励等级、比例和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等12000元/生/年、二等10000元/生/年、三等8000元/生/年;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等10000元/生/年、二等8000元/生/年、三等6000元/生/年。
第四条 新入学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初试及复试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评定所获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及其他表现的综合考评成绩为主要评审依据;其中,科研成果表现考核占比不低于70%;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的科研成果不得用于参与奖学金评定。通过推免到我校就读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一等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支教团的学生第一学年发放“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培养质量倾斜指标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检认定不合格,每篇扣减所在培养单位一等学业奖学金5个指标且取消该年度调增的指标;
(二)研究生获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论文,每篇增加所在培养单位该年度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三)上一学年度获评研究生“十佳导学团队”增加该年度一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四)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考取“一流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每考取一名增加所在培养单位该年度二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考取非“一流高校”的博士研究生,每考取一名增加所在培养单位该年度三等学业奖学金1个指标;
第六条 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情况有:
(一)不履行公民义务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待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所处学年已经评定并发放的,在复学后的相应学年不再参与评定;
(三)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五)考核学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的;
(六)存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记录者。
(七)经认定有其他不应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形的。
第七条 终止研究生评定资格和追回已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情况: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自当学年起停止评定和发放,追回其当学年所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经查实参评材料作假的,追回其当学年所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定。根据省教育厅审定名单,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及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同一评审年度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奖助体系规定内的其他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参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为更高学籍的第一学年可以参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第四条 发放方式和计算标准
学校按博士生每人每年1万元、二三年级硕士生每人每年2000元的额度划拨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评选办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办法要以激励学业为导向,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将博士和硕士额度混用,不得将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混用。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校长奖学金可用于对培养过程和科研成果的奖励,如学位论文、考取博士、学术交流、科研成果等符合学科特点的优秀成果奖励。
第六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无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科学研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突出。
(四)综合素质: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表现突出。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指标体系,校长奖学金的考评细则由各培养单位制定,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的情况:
(一)不履行公民义务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待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所处学年已经评定并发放的,在复学后的相应学年不再参与评定;
(三)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五)考核学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的;
(六)存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记录者;
(七)经认定有其他不应获得校长奖学金情形的。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关校长奖学金的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发放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经发现并查实获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撤销其所得奖励,并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含辅导员助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明确“三助一辅”管理工作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保证“三助一辅”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应设尽设、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等工作。“三助一辅”工作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用、日常管理、考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组织申报、审核、相关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按照“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的中国籍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规守纪,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学校原则上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 “三助一辅”岗位,按照申请岗位校区就近原则,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条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应解除聘用:
(一)休学或退学;
(二)受到学校处分或法律处罚;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投入不足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四)存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记录者;
(五)本人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关系;
(六)不适宜所聘岗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助研岗位。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按学期合理设置研究生助研岗位。
(一)设岗条件:1.人文社科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资助期:重大5年、重点3年,一般及其他2年;国家艺术基金(个人项目除外),资助期:2年;教育部项目,资助期:重大攻关项目4年,一般及其他2年。2.科学技术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含会议专项与交流类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或参与外单位国家级项目并承担专题任务负责人(以上课题需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岗位依据由人文社科处和科学技术处提供。上述基金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结题和申请延期的不得申请设置学校资助的科研岗位。
(二)岗位职责:助研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是研究生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要根据每学期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一)设岗条件: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教育部备案入库的微专业;当年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和师范专业认证的专业可以申请设置1个助教岗位。岗位依据由教务处提供。说明:不同建设项目在建设内容上相似度较高的,不重复配置助教。
(二)岗位职责:助教协助本科或研究生课程(包括理论与实践课程)相关教学工作,或培养单位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部分业务单位的管理服务岗位依据人力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一)设岗条件: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图书与档案中心、期刊中心、教育培训部、各校区实验室、三苏研究院、四川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岗位需求,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经费核定相关工作岗位,按学期合理设置助管岗位。
(二)岗位职责:助管承担学校有关党政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包括大一新生班主任、学院心理辅导站兼职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和研究生驻楼辅导员。有力推进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
(一)设岗条件:大一新生班主任按照每学年本科新生人数设岗,每100名新生可设置1个岗位。学院心理辅导站兼职辅导员,每个学院配备1人;另根据工作实际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担任朋辈咨询员,从事个体咨询和团体辅导工作。研究生辅导员助理按照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人数1:1配备。研究生驻楼辅导员按照每300人配备1个岗位。
(二)岗位职责:开展在校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在发布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时,需明确所设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等内容,同时明确助研岗位设岗教师、助教岗位主讲教师和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三助一辅”研究生的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6月统一布置“三助一辅”岗位招聘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结合岗位要求和自身条件进行申请,由设岗单位组织招聘并确定“三助一辅”研究生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应对拟聘任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管理规定等。拟聘任研究生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或课题组指导老师给予评定。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根据设岗课程主讲教师意见和所辅导班级学生测评结果进行评定。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兼职辅导员由设岗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和学生测评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或设岗导师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设岗单位或设岗教师可以解除聘用,并从当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对于在同一岗位且工作期满9个月的研究生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颁发“三助一辅”工作聘书。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将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作为奖助学金评选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三助一辅”工作每月基本津贴为600元,每月按上岗时间、工作时间核算,逐月发放;每学期发放津贴不超过5个月(寒暑假不发),工作岗位的工作总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次月初将“三助一辅”工资发放给学生,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放数据上报给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过期不再补报、补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各类收入,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并提供津贴。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由学校统管基金计提学生奖贷基金拨付,“三助一辅”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和经费发放。“三助一辅”经费使用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提倡设岗单位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情况,对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给予本办法岗位津贴规定之外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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