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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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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25-83792583

  • 地区:江苏
  • 类型:理工类
  • 隶属:教育部

学科建设:院士:11 硕士点:一级49 博士点:一级33

院校排名:综合排名:24 综合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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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条例

东南大学 奖学金 条例

2019-05-27

7085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硕士生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一、普通奖学金

(一)普通奖学金标准

类别

工作年限

博士生

硕士生

1

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

220元/人·月

180元/人·月

2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生,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

240元/人·月

200元/人·月

3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生,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

260元/人·月

220元/人·月

(二)申请条件

凡经过统一入学考试(或推荐免试)并经审查后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享受普通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的各项条例。

3)认真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等方面考核不合格,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违法乱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视情节轻重,扣发部分或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硕士生优秀奖学金

(一)硕士生优秀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

一等奖1000元/年(比例10%)

二等奖500元/年(比例10%)

(二)申请条件

硕士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我校的优秀考生和在学期间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硕士生,可获得一、二等优秀奖学金,并颁发奖学金证书。

1、通过CET-6考试,本科期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总平均位于年级前列,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推荐免试生。

2、参加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国家统考课程总分成绩居同类考生前列,专业课程考试良好的品学兼优考生。

3、在校学习期间,总学分工科修满30学分以上、文科修满36学分以上、医学类修满32学分以上,学位课程单科考试成绩80分以上,选修课程考试总平均80分以上的品学兼优研究生。

4、学习成绩合格,在科研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5、在学期间获三好研究生荣誉者。

6、推荐并批准的硕—博连读生。

硕士生优秀奖学金的评比与中期筛选工作、研究生评优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项奖学金

(一)专项奖学金分为校友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由校友提供,项目及金额等详见各专项奖条例。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提供,项目及金额等详见各专项奖条例。

(二)校友、企业奖学金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评比(详见各专项奖条例),各专项奖不可兼得,但可兼得普通奖学金和硕士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的种类

1、创新创业奖:奖励在本学年中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艰苦努力并取得专家认可成绩的研究生;奖励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各界合作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研究生。

2、社会实践奖:奖励在本学年中参加校、院(系、所)组织或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

3、社会工作奖:奖励在社会和社团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任期一学年以上的研究生干部。

4、文体活动奖: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5、其他特殊贡献单项奖:奖励在除前述四方面外的某一领域作出特别贡献或取得重要的社会影响的研究生(此项奖可据需要设立)。

6、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优秀奖(具体办法详见《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优秀奖实施办法》)

(二)评奖办法

1、除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优秀奖以外,单项奖学金评定根据评定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奖金额为500元/人,总获奖人数一般占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以内。

2、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能参评除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优秀奖以外的一种单项奖,申请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其它奖学金。

3、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原则上与硕士生优秀奖学金同步进行。

五、奖学金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普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汇总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组织按月发放。

(二)凡符合硕士生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硕士生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经院(系)考评推荐,上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专项奖学金由研究生院汇总上报校基金会审核认定后,财务处负责发放。

六、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由学校负责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条例。

七、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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