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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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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12〕14号),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评分细则参照《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我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比例下放推荐名额。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研究生评审材料在各学院间进行名额调整。从整体来看,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
第六条为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是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学校当年度基本奖助金和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成立上海海洋大学奖学金理事会(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院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理事会正、副会长,研究生部及有关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理事,研究生部副主任担任理事会秘书长,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有培养研究生任务的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以及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原则上在符合校奖助金评选办法且获得一等奖中产生,其他科研成绩突出的学生,需具备公开发表SCI、EI、ISTP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评选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均需附佐证材料,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理事会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理事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遵纪守法,努力钻研、不断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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