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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 学业 研究生
2019-05-27
2640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经2017年10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两个部分:针对中国籍学生的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针对外国留学生的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对象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所有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博士生和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和非在职少民骨干专项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本办法所称硕士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MBA),由国际工商管理学院MBA中心另行制定奖助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 在读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
2. 在校期间,在评定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
3. 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
4. 在校期间,课程考试有补考后仍不合格情况。
对因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所有学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七)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制期间原则上不参与评定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评定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处设于研究生院。
各院系应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学校备案,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和学工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奖学金的确定和发放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符合评定条件的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少民骨干专项计划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均可获14000元学业奖学金,由财务处、研究生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中。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须在其入学复查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 等级金额及比例
我校设立三个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4000元。学制为两年半的,第三年学业奖学金减半发放。
各专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生及非在职少民骨干硕士生的奖励等级及名额分配标准如下: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50%。
2. 评定安排
根据学制,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2~3次评定。每年9月至11月10日前,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并按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向学校报送获奖名单。每年11月下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名单、裁决申诉事项、公示等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中。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须在其入学复查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3. 评定规则
对处于第一学年的研究生: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参评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加权排序。其中,推荐免试研究生和统考研究生按普通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排序。根据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及非在职少民骨干专项计划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人数,100%的推荐免试生可获8000元学业奖学金,100%的第一志愿统考生生可获8000元学业奖学金,调剂生(含校内跨专业调剂生、校外调剂生)无学业奖学金。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不再享有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对处于第二、三学年的研究生: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参评研究生智育、德育的综合表现排名。各院系可依据《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次和第三次学业奖学金评定智育测评实施办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次和第三次学业奖学金评定智育测评实施办法》《硕士研究生第二次、第三次学业奖学金评定德育测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参照以上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的院系,可在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提前向学生公布并报备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后实施。
4. 公示要求和申诉安排
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条奖学金的追回
对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追回其已经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一)在读研究生退学或被按退学处理的,应根据其修学时长按比例追回奖学金;
(二)在评定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但在评定工作结束后才被发现和处分的,应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我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奖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我校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奖励办法及金额根据我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相关规定以及我校与外国院校签订的相关交流合作协议评定并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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