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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 上海 管理办法
2019-05-27
4391
一、认定对象
本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以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及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予以综合评定。根据上海市教委确定的认定指标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认定标准设为以下三个档次: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临界困难。
特别困难的基本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困难的基本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临界困难的基本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2倍之间(备注:资助经费在满足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需求的基础上方可考虑临界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认定基本条件以内,但学生日常生活浪费、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程度的,应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四、认定职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1.学校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每年4月,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须附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陈述;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请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农村的请村委会开具,收入证明中必须体现具体的月收入或者年收入,否则视作无效)及开具证明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如有家庭成员身患重病,需附相应病例证明及医药单据复印件;
(4)如家庭成员失业,需附家庭成员的失业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失业时间及是否已再就业;
(5)如家庭成员身患残疾,需附家庭成员的残疾证复印件;
(6)如家庭成员享受低保,需附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明复印件;
(7)如家庭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户,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提交此表的还需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认定申请表》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不能参加困难生认定。
2.每学年开学时,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院(系)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及时收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院(系)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经过民主评议,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三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院(系)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特别要注意:
(1)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上调其困难等级:
①孤残学生和烈士子女;
②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
③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定期支出固定数额的自费医药费;
④家庭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⑤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下调其困难等级:
①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家庭经济收入水平;
②缺乏自立意识,无力缴纳学费又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③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
④学习态度差,主观不努力,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⑤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⑥评议反映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道德准则规范的行为。
(3)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
②购买或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③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班级团体活动除外);
④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
⑤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⑥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填写《认定申请表》中“院(系)意见”,确定本院(系)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生的集中认定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在校学生的集中认定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5.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后管理与监督
1.学校和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院(系)应告知学生如遇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好转须及时向辅导员反映,经院(系)审核后,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学校及时调整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如遇学生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院(系)应及时受理学生的个别认定工作,按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2.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院(系)要建立日常监督反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进行监督,对师生反映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核查情况,进行教育和管理。
3.学校和院(系)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情况。院(系)应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首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坚决摒弃学生“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对于有自立自强意识的学生,学校和院(系)将优先考虑给予其无偿资助项目。如遇学生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则停发当年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学年的资助资格。
4.困难学生须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和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及消费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收回在校期间获得的所有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如拒不配合学校核查及资助资金回收工作等,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诚信档案。
七、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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