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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研究生 办法
2019-05-27
1236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及比例
优秀毕业研究生从该年度中国籍毕业研究生中(不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评选。各院(系)按学生处下达的推荐名额等额上报。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品德修养良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四)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及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等;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六)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七)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含校教育奖励基金的各类奖项),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
2.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或实习就业过程中出现有违诚信行为;
3.因个人原因而延期毕业的。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是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院(系)、学校及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归档。
(三)根据各项有关政策及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毕业就业时优先供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四、评选程序及其他要求
(一)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进行。
(二)评比动员:由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评选通知,公布该年度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和评选条件。
(三)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评选有关条件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四)院系评审: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组织完成本单位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候选人名单等额上报学生处。
(五)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的候选人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六)获奖学生填表:公示期结束后,获奖候选人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由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七)上报市教委审批。
(八)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研究生,由市教委颁发证书;审批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九)毕业前夕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如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不通过或就业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者,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追回已发获奖证书。
五、本办法于2017年9月起实施。
六、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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