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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 奖学金 研究生
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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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精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奖)的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奖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并进行获奖终审,校内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国奖面向全校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A、MEM等培养类型学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奖每年评审一次,考查研究生同学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参照各基层培养单位可参评学生数划分比例。
第六条 对在社会工作、文体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单独划分名额进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各单项名额不超过获奖名额总数的2%,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打擂,择优确定获奖人选。
第七条 各基层评奖单位要按照“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学术型与专业型),名额均布”的原则进行名额划分。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基层评奖单位对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同学的参评条件要有所侧重。对新生的奖励标准按照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对硕士二年级同学,学业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对硕士三年级及博士生,科研业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三、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条 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博士生通过考核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应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十二条 参评研究生国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成绩均到B(含)以上;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6、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
7、申报同学原则上要求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8、对成绩优秀及具有较强科研潜力的研究生新生进行奖励,奖励名额见当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无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评;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者在处分撤销之前不得参评;
3、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若其曾获奖,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5、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大工校学位〔2012〕3号);
四、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在原有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研究生国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设置如下:
组 长: 曲景平 李成恩
执行组长: 胡祥培 郭 驰
成 员: 郭永欣、孟秀丽、李 哲、贾凌云、穆海林、
张晓华、吴智敏、杜 宇、朱方伟、龙鹏举、
丁洪斌、张立卫、李明楚、张险峰、李秀英 、
付冬娟、元文学、周 晶、张宏伟
下设办公室,构成如下:
办公室主任:郭永欣(兼)
秘 书:赵玉鹏
第十五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原有研究生奖励工作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研究生国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要求由院系根据学部领导分工情况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部(院)长或主管学生工作副部(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奖评审的具体实施。
五、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奖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院系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每年9月初,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基层培养单位名额;
2、各基层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等)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各基层单位组织奖学金评审会,采取公开打擂方式,通过评委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异议研究生可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基层单位公示结束后,于每年10月初将推荐人选上报校研究生工作处,上报材料包括:
(1)《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博士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
(3)《硕士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
(4)《院系评审情况报告》(附件4)。
要求第1、4项材料打印版及所有材料电子版。推荐人选附件佐证材料由院系备案留存,无需上报;
5、研究生工作处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各基层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将最终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学生若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6、校内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于10月31日前将本校评审结果报财政部、教育部;
7、经财政部、教育部最终审核之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择期举行统一集中表彰。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各自评奖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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