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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

联系方式:0931-7601383

  • 地区:甘肃
  • 类型:文法类
  • 隶属:地方所属

学科建设:硕士点:一级3二级17

院校排名:综合排名:483 政法类:12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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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3年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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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3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 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 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学制
  考生被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后,全部脱产在校学习,学术型研究生学习期限均为三年,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三年,法律硕士(法学)为二年。  

  三、招生专业
  (一)学术型
  1.0301法学一级学科: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诉讼法学(侦查学)、诉讼法学(治安学)、诉讼法学(物证技术学)、诉讼法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2.1202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会计学、企业管理、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 
  (二)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具体事宜,以《甘肃政法学院2013年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章》和《甘肃政法学院2013年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章》为准。
  (三)外国语应试英语,不录取其他外国语种考生。
  (四)各专业均招收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五、报名、现场确认与准考证下载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3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 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管理规定(暂行)》进行处理。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 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 (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 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现场确认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三)准考证下载
  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学校将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六、初试
  (一)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9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9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
  1月5日下午 外国语
  1月6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6日下午 业务课二
  1月9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的满分各为150分。考试方式为笔试。
  (三)考试大纲及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数学三。全国联考科目为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的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报考我校各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由我校组织命题。
  (四)报考我校各专业入学考试具体考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七、体格检查
  我校将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硕士生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 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凡报考我校公安类专业方向(侦 查学、物证技术学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 行。

  八、复试、调剂、资格审查和录取
  (一)复试和复试形式
  1.复试是入学考试的一部分,是对初试达到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实践技能以及在初试中暴露出来的知识缺陷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的考查。
  2.凡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初试成绩符合国家统一分数线者,我校将按1∶1.2左右的比例依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
  3.凡参加全国统考,符合我校复试条件的跨专业和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法律硕士(非法学)除外。
  4.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调剂
  L.我校对虽然达到分数线,但由于招生计划等限制而不能安排复试或复试后不能录取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将负责把考生全部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
  2.根据教育部规定,初试成绩未达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第二志愿或其他招生单位。
  3.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 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 //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在复试阶段进行。复试前,我校将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接受资格审查时,须向我校提交下列文件:
  1.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3.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考生本人政审材料。
  (四)录取及录取形式
  1.我校将在经过复试和政审后,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与国家计划硕士录取标准相同。招收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考生被录取前,由我校、用人单位和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经复试合格后,可按一定比例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硕士研究生。
  4.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5.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 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 不予录取。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 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九、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培养类别分非定向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注意事项
  (-)以上信息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2013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待国家招生规模下达后确定。
  (三)2013年招生规模中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的比例以国家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为准。
  (四)考生在初试中,如有一门初试科目缺考或违纪,则该考生所有初试科目试卷均不评阅。
  邮政编码:730070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7601383
  传 真:0931-7678037
  E-mail:zfyzb@gsl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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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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